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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文件名称: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4-0040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7-24 有效期: 长期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未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而故意对记录造假的情形除外)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虽然已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但没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同,略)。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4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6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7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2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审: 李赞 二审: 李福中 三审: 曾庆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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