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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止占地种菜及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止占地种菜及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6-00036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16〕194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6-10-08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6-10-08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着力解决县城区占地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突出问题,为广大市民创建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邵阳市城市市容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河岸河堤两侧及休闲广场、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内占地种菜或放置容器种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道路行道树池、绿化带内种菜。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公共场所内(含河道、河堤两岸)饲养或放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城管执法局批准,且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3.违反规定占地种菜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对蔬菜瓜果进行全面清理,对家禽家畜进行自行处理。逾期未自行整改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铲除和捕杀。

4.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社区(村)居要加强宣传教育,主动劝阻、制止占地种菜和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积极引导广大市民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5.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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