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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18〕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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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为加强魏源公园管理,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整洁、有序、舒适的休闲娱乐环境,根据《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禁止公园内下列行为:
(一) 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行为;
(二) 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等行为;
(三) 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轮、垂钓、烧烤等行为;
(四) 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
(五) 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等行为;
(六) 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等行为;
(七) 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等行为;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依照《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违者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通报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