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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城执罚字(2014)第040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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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损坏城市道路
当事人名称(姓名)王某某、海某某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39号
案情概要:2014年10月16日10时45分,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范群、范小桃等6人。巡查至桃洪镇桃洪西路39号时发现该处正在进行房屋施工建设,且挖掘机正在人行道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向其责任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检查发现该处为当事人王某某、海某某为修建房屋共同进行基础施工。挖掘机损坏路面规格4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立即停止损坏行为,赔偿损失。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百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