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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隆回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文件名称: 2025年隆回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6-0040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6-01-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6-01-15 有效期: 长期

2025年隆回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5年12月)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
级次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安 1 1、证照费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①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②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证10元/证。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补发证10元/证。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
〔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湘发改价费规
〔2021〕226号
1.临时号牌(纸质)5元/副(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副)。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3.临时入境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自然
资源
2 1、土地复垦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财办〔2016〕2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3 2、土地闲置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
〔2015〕5号,湘财办〔2016〕2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4 3、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
〔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财办〔2016〕26号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5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湘财综
〔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发改价费
〔2019〕597号,湘财税〔2025〕17号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住房和城乡建设 6 污水处理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
〔2020〕517号,隆发改[2020]97号
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7 1、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1〕65号 邵阳市城区:生活水0.46元/吨,行政水0.46元/吨,生产水0.15元/吨,经营水0.90元/吨,特种水1.00元/吨,具体见收费文件。
8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县0.5元/m2·日。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8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交通
运输
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政办函
〔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0〕4号,湘发改价费〔2022〕397号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 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
水利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
〔2014〕8号,财税〔2023〕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m2。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m2; 开采期间0.7元/吨。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元/m3。4、排放废弃土、石、渣,1元/m3
人防 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综
〔2015〕5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
〔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
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0.48元/
法院 12 1、诉讼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法院 13 (1)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每件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70元。
法院 13 (2)案件申请费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 1000元。
市场
监管
14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规
〔2024〕416号
1、50公里以外的单台特种设备远程定期检验,检验费按相应标准增加20%。
2、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费,按产品购进价格的1%收取。
3、检验工作前后的现场清理、清洗置换、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运输等工作均由被检单位负责。
4、工程合同价包括: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调试费、机具费。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垫付。
5、在用特种设备缺陷确认与安全评定收费,按不突破该台特种设备购进价格的6%收取(其缺陷确认费占40%,技术风险费占20%,缺陷安全评估费占40%)。
6、产品出厂价是指产品加工完之后,由生产成本(含材料费、人工、税金、水电、设备折旧等)加上合理利润组成的价格,不包括任何运费,不存在中间流通环节。
7、检验不合格,按检规要求整改后需要现场复检的可收复检费,复检费按定期检验的50%收取。                                                                           8、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检验检测一揽子服务的,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以规定收费标准为基础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原收费标准的80%:(1)同一使用单位有两类及以上特种设备;(2)同一使用单位在两处及以上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3)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达到50台及以上;(4)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同时,对其进行安全评价、评估等技术服务。
(1)锅炉检验 (1)每台次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D≤1(t/h)按锅炉本体价的0.5%,1 <D≤4(t/h)按锅炉本体价的0.44%,4<D≤20(t/h)按锅炉本体价的0.38%,D≥20(t/h)按锅炉本体价的0.32%;(2)每台次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 1.锅炉本体包含范围按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中的解释;2.锅炉部件制造按加工费2%收取。
市场
监管
14 (2)容器检验 (1)每台次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I类按出厂价的0.47%,Ⅱ类、气瓶按出厂价的 0.5%,Ⅲ类按出厂价的 0.54%,高压容器按出厂价的 0.57%;(2)每台次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3)每台次医用氧舱安装监检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58%;(4)每台次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26%;(5)罐车出厂技术资料审验每台200元(首次)。
(3)压力管道检验 (1)安装监督检验:长输管道5元/米,公用管道(金属)4元/米,公用管道(非金属)3元/米,工业管道按工程合同价的1.26%;(2)每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按元件出厂价的0.95%。 1.检验前后清洗、置换、现场清理以及脚手架、保温层、管接头、安全附件等拆装由用户负责;2.检验中必须使用管爬行器的另行收取设备费用;3.不含测厚、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验费用
(4)起重机检验(含防爆) (1)定期检验:单梁起重机、桅杆吊、缆索吊315元/台,2年1次。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315元/台,1年1次。机械式停车设备60元/台,2年1次。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不含单梁起重机)500元/台,2年1次。塔式起重机750元/台,1年1次。(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起重机定期检验加收50%。 1.单梁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起重量每增加1吨加收10元;2、流动式起重机以8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3.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门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
(5)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按设备购价的0.19%。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6)电梯检验 (1)定期检验:货梯300元/台,客梯410元/台。(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电梯定期检验加收50%。 1.客梯、货梯以6层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加收25元。2、货梯包括仅供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3.自动人行道按客梯基价执行,使用区段大于20m自动人行道每增加1m加收40元;4.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m的,按客梯基价执行,≥6m的提升高度每增加1m加收40元;5.客货两用电梯按照客梯收费。
市场
监管
14 (7)游乐设施检验 (1)定期检验:总价100万元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63%,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44%,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价的0.32%;(2)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加收20%;(3)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督检验:1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63%,100万及以上至5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44%,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8%,1000万及以上至1亿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2%,1亿及以上的按出厂价的0.25%。
(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按工程造价的0.09%。 工程造价为设备购进价加上设备的安装费用
15 2、药品注册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湘发改价费〔2024〕416号
(1)再注册费 19800元
(2)加急费 在受理国产药品再注册加急申请时收取
16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中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16号
市场
监管
17 (1)首次注册费 50400元/品种
(2)变更注册费 21140元/品种
(3)延续注册费 21000元/品种
(4)加急费 在受理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加急申请时收取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县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栏按立项级次所属主管部门统计。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一审: 苏艳 二审: 苏艳 三审: 刘晨,王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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