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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号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8月1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单位。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39--8231190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