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9月10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
扫一扫,分享给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