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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已被生效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139号〉和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4执恢139号〉、成交确认书办理转移登记,现已登簿完成。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