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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16)2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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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野塘搅拌站建设项目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隆回县野塘搅拌站建设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10月27日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2016)政国土字第1808号,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隆回县野塘搅拌站建设项目用地被征地所有权单位为桃洪镇野塘村村委会。具体位置所在图幅为“隆回县土地利用现状图G49G021050”(图斑号为90号)。被征收土地的总面积为0.9904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隆回县野塘搅拌站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隆政发〔2013〕12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拟定。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村委会合理分配,村民承包地由被征地村委会统一调整。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野塘村村委会负责人或推举代表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依据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到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登记。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