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1〕41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
案 由:非法占地
肖长*文,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41966********,住址: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36号恒丰假日酒店1号,手机号码:166****5711;系隆回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05年10月,隆回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洪塘社区1组、2组占用土地3377.20㎡(建制镇86.79㎡、水田1471.94㎡、有林地130.54㎡、其他林地829.59㎡、旱土579.1㎡、坑塘水面279.24㎡)修建洗衣房、锅炉房及硬化地面。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5月2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罚款捌万肆仟肆佰肆拾叁元(3377.2×25=844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日
(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