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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1〕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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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自然资执监字〔2021〕58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高平镇小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林
案 由:非法占地
周*林,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居住在隆回县小坳村** ,联系电话:151****2511。现任小坳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经查,隆回县高平镇小坳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3在高平镇小坳村7组占用土地1409.13平方米(水田261.63平方米、旱地1038.41平方米、林地109.09平方米)修建小坳农贸市场,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8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隆回县高平镇小坳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等法律法规,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陆拾叁元(1409平方米*7元/平方米=986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1日
(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