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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庆华、陈最干非法采矿、用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41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陈庆华、陈最干非法采矿、用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41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483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41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4-12-1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8-1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陈庆华 陈最干

案 由:非法采矿 用地

陈庆华,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全家4口人,现居住在隆回县虎形山乡草原村恒升石材厂内;陈最干,

经查,陈庆华、陈最干2人于2008年3月在隆回县虎形山乡草原村占用林地10330㎡(其中采矿区2775㎡、生产区7555㎡)开采石材办大理厂。我局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7月8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陈庆华、陈最干2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 恢复土地原状;

4、 并处罚款柒万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1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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