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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陈*明颁发了隆林地许准(宅)〔2019〕180号《隆回县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自2019年12月20日起到2021年12月19日止。经核实,陈吉明在有效期内既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审核同意书于2021年12月20日起已经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以注销“隆林地许准(宅)〔2019〕180号”《隆回县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特此公告。
隆回县林业局
2022年2月11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