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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经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和2016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分两批同时安置,特制定本安置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
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
严格执行民发[2015]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后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查档计分人员实行倒查追责。本人对核查分值签字认可后予以张榜公示,严格按程序选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对象、安置岗位、量化评分排名。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单位
今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161人。
1、2015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87人,其中:转业士官67人;五至八级伤残军人3人;入伍时带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17人。
2、2016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74人,其中:转业士官60人;荣立二等功的1人;入伍时带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13人。
安置单位确定为县直机关和乡镇所属非参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接收单位根据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方案意见和各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分配具体岗位。安置单位分年度公示,各年度安置对象在对应单位根据评分排名依次选岗。安置单位选岗确定后不做调整,凡是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上班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以后不再重新研究。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申请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资金,享受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