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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5号)自2017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县城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当前,我县县城规划区因桃花坪、花门街道办设立、火车站片区建设、城北新城打造等原因,尤其是老城区提质改造、和谐美丽宜居新县城建设迫切需要进行规划调整,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力度。为了严格依法依规行政,特对《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5号)进行修改,制定《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规划用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规划用地管理办法》主要章节、内容仍以《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5号)为主,对以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将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2、制定《规划用地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的管控和用地管理,将《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修改为《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
3、修改第三条,删除桃洪镇、石门、雨山,改为花门、桃花坪街道办事处;
4、修改第四条个人建房定义;
5、修改第六条;
6、删除第七条(二)项;
7、修改第十二条,明确各类区域个人建房管理方法,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8、更改第十三条内容;
9、修改第十四条;
10、删除第十四条部分内容;
11、按照《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30号)文件规定,修改第四章全部内容,增加到第二十一条;
12、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取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
13、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机构改革后,为便于群众办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实行规划和用地合并审批;
14、删除第六章;
15、第七章改为第六章,改为竣工核实;
16、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三)项规定;
17、第二十六条(二)1.3%改为10平方米,增加2.;
18、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5号)废止。
原文关联: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