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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29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县制定了《隆回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隆政发〔2018〕5号)。我县县乡机构改革已基本到位,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体制,明确县直相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用地管理的职能职责,优化规划用地审批流程,对《隆回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制定《隆回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审批管理等权限下放,明确乡镇是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乡镇政府应成立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计划指标分配,负责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违法用地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村民建房用地的日常监管,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县规划、住建、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及流程等。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依据《办法》制定,章节、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修改内容主要在以下条款:
1、第二条修改适用范围;
2、删除第五条;
3、第六条主要增加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等内容;
4、第十条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补充了耕地占补平衡内容;
5、第十六条增加了(十二)项内容;
6、第十七条增加实行规划、用地的“多审合一”;取消了乡镇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调整了公示环节;缩减审批时限;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档案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保管;
7、删除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
9、第三十四条增加废止《实施细则》。
原文关联:隆回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