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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0-0009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法规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7-30
有效期:
永久
一、基本情况(背景)
近三年来隆回县大气环境质量存在PM10和PM2.5超标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是造成PM10和PM2.5超标的原因之一,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方案。
长沙市已于2019年8月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其他市县也已陆续划定了限制作业区。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初,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委托湖南宝清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隆回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划分方案》。
2020年5月26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在隆回县组织召开《隆回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划分方案》专家评审会并征求各部门代表意见。参加会议的有县人大环资委、县政协人资环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桃花坪街道办事处、花门街道办事处,编制单位湖南宝清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和代表。
各参会代表对方案的编制情况无异议。
三、制定依据
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2020年3月19日印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8年10月26日公布;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印发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2018年6月18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限制作业区四至范围
(四)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限制作业区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隆回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
(六)管理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隆回县限制作业区(东至伏龙江路,南至赧水河,西至九龙路,北至九龙路)范围内,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作业。即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限制作业区。
2.限制作业区内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及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于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治理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且安装在线监控和定位系统后,才能进入限制作业区进行作业。
3.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每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确保尾气排放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020年7月23日
原文关联: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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