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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解读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0-0012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法规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1-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1-26 有效期: 永久
一、制定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形成税收联合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起草,由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共同起草,因国家税制改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针对建安房地产行业涉及环节较多、税种税目广,且涉税信息分在各相关部门的特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201号)文件,要求税务部门依托党政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税源监控全过程、多方位、立体化网络式覆盖,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格局,县国、地税局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证、单)付款”为核心的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规定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国地税应先征收相关税收,再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其建筑材料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开具发票;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房地产业项目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必须先申请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查验涉税遵从单后受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涉税遵从单收取款项,建设单位凭票(单)支付款项,并以此作为付款入账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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