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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亟需对我县现行征拆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隆回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起草法律依据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节》修订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的修订对土地房屋征收规定有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要求及征收程序有变化。
(二)上级文件政策有要求。2021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2021年12月6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等规定,要求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三)机构改革后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为深化机构改革,我县成立了专门从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直属于县人民政府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市人民政府调整文件出台前,我县多次与市汇报沟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明确指示我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经济社会发展有需求。2018年以来,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土地及房屋建筑成本不断不涨,目前隆回县城的商品房均价已达5000元/m2以上,远远超过了现行补偿价格标准。老百姓普遍反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太低,对现行征收政策有抵触情绪,土地房屋征收推动难度大,从政策落地性考量,需要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隆政发〔2018〕1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修订《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党组班子扩大会议进行认真仔细研究。广泛充分征求了县人大、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形成《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送审稿)》。2022年1月19日,提请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2﹞1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现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三、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隆政发〔2021〕1号)、《中央隆回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隆编发〔20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隆回的工作实际,增加了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四条确定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第五条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征收补偿安罝责任单位。
(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增加了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第十八条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湘政发〔2021〕3号文件进行调整。
(四)第二十七条调整迁坟补偿费按市政府调整标准执行,迁坟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五)第三十二条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调整标准执行。
(六)第三十四条增加了违法建筑可按评估的建设成本的70%给予补助。
(七)第四十条增加了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分区域确定,被征收人按高层(带电梯)不超过3000元/m2,多层(不带电梯)不超过2700元/m2的均价购买。
(八)第五十六条调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所辖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及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