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办函〔2012〕15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隆回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隆回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湘商秩序〔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7月31日前,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三、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审核清理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等规定的条件。
审核清理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
四、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工作时限: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2012年2月中旬至7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定点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
第三阶段:审核清理阶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做好审核清理有关工作的资料整理和上报,迎接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项审核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县商务、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本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商务部门,经市商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三)加强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县商务局,负责审查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县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强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行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
(五)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