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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商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文件名称: 隆回县商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01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2-12-04 公开形式: 主动
生效日期 : 2011-01-06 有效期: 长期公开

第一条 为确保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条 各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我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县政府信息办确定。

第十我局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商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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