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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9-00388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9〕5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6-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6-18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和《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2012年修改)》、《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2012年修改)》所确定的规划区域。规划区范围包括:桃花坪街道办事处的永胜社区、大井社区、紫霞园社区、洪塘社区、双井社区、桃花社区、梨子园社区、竹山塘社区、荷叶塘社区、江湾、南山、富隆、天龙、南塘、兴旺、文昌、荆枝、叶家、木梁、旺龙、雅里、小水塘村;花门街道办事处的兴隆社区、和平社区、横江社区、长岭社区、大院里社区、茶山社区、七里、天福、铜江、青花江、砚冲、杨柳、兴华、九龙、铜盆江、合龙、迈迹塘、兴隆、花桥、花门村;三阁司镇的沙坪、五里、石马、资江、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村);北山镇的塘新、长冲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下称为农村村民建房)以及个人占用国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单栋住宅及附属建(构)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严控个人建房。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规划、分区管理”的原则,将县城规划区分为建成区、近期规划区、远期规划区,根据不同区域对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确保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实行许可制度,限期建设;批准期限内未建设的,可以依法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建设的,许可失效。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七条 建成区:东至伏龙江、南至沪昆高速公路、西至隆回二中、北至人民路的区域范围内。

2005年前属于原居委会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管理区,其中在2005年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八条 近期规划区范围为建成区以外,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辰河、南至沪昆高速公路、北至怀邵衡铁路的范围以内。

建成区、近期规划区包括整拆整建区和非整拆整建区。

整拆整建区包括以下六个区域(保留院落、农林用地除外):

(一)城北整拆整建区:东至伏龙江路,南至九龙路,西至资江河,北至隆回火车站;

(二)城东整拆整建区:东至伏龙江,南至石头山公园,西至双井路,北至隆回大道;

(三)城南整拆整建区:东、北至资江,南至沪昆高速公路、西至小江河;

(四)城西整拆整建区:东至九龙路,北至方大路,西、南至资江;

(五)工业集中区整拆整建区:伏龙江东侧已规划范围;

(六)主要城市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以内区域。

非整拆整建区为建成区、近期规划区范围以内整拆整建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 远期规划区是指近期规划区范围线外的规划控制区。

远期规划区道路和电力线路控制标准如下;

1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小于50米,连接道不小于20米的范围内为公路旁建筑控制区。铁路两侧控制区不小于50米,在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2电力线路边线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区域按照电压等级划分电力设施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第十条 各区域的具体位置和范围以“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分区规划图”为准,该规划图与本办法一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城市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三章 区域管理

第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占土地的个人建房用地;整拆整建区(保留院落除外)不得审批任何个人建房。

保留院落和非整拆整建区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改建。申请房屋改建时,房屋周边确有少量空闲土地可以利用、符合规划要求且无纠纷的,可以申请扩建,扩建一般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县城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个人建房,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限高16米,满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最高不得超过6层,限高24米。

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户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管理区内非整拆整建区的土地严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已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土地,土地出让金一律按即时基准地价不低于40%的标准收取,新占(扩建)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按即时基准地价的15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远期规划区按乡村规划建房,实行规划控制,规划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限高13米。

第十五条 近期规划区内非整拆整建区、远期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按规定办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部门不执收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部门不执收易地建设防空设施费,其他未明确的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十六条 规划区内所有的个人建房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修建任何形式的围墙。

第四章 审批条件

第十七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不足,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没有进行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治需要迁建的;

(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因灾毁坏需要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五)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六)因户籍迁移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责任田土,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已依法处置的;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参军入伍、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回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处置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屋屋拆迁安置规划进行了安置的;

(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十一)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十二)非户主申请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以4人户为基准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可以批准按原面积改建,但最高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认定一户; 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房屋改建时,因规划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并且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权属无争议的,可以将受让土地或宅基地与拟新占用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后退出的土地不再确权给原使用权人,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建房户自行拆除退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房户将退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到位,经现场验收后,方可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近期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远期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整合优化个人建房审批,本着便民、高效原则,将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进行整合,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察看、资料共享、一次审批。个人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申请人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社区)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察看,经现场勘查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相关审批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现场放线和基础完工验线,验线符合审批要求的方可进行主体施工建设,验线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责令建房人改正,否则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第六章 竣工核实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建房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出具验收核实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竣工规划核实图、宗地图、房产测绘图;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占地面积按房屋外围墙体的正投影面积认定、竣工核实超过批准占地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规划实施,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逾期未拆除到位的,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拆除;

(二)不影响规划实施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超占的土地无权属争议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占用集体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但未超过湖南省最高用地标准的,超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由乡镇(街道)处罚,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超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处罚后按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2.占用集体土地,超过湖南省最高用地标准的,超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对超面积用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后可以办理最高用地标准内的土地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备注超面积部分的土地不予登记,整宗地上的房屋不予登记;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包含圈围墙的独栋别墅),不予办理整宗地的土地和房屋登记。

3.占用国有土地,超占土地面积在总面积3%及以下的,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工程手续,直接补办超占面积的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金,土地技术经济指标按现状认定,土地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超占土地面积在总面积3%以上10%以下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后,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金,直接补办超占面积的土地出让手续,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工程手续,土地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超占土地面积在总面积1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罚款,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出让、工程手续,土地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

第二十七条 竣工核实超过批准建筑规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规划实施,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补办工程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做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逾期未拆除到位的,责成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不影响规划实施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超建设规模在总面积3%以下的,可以免于处罚,不再重新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房屋按实际面积发证,属占用国有出让土地的,按规定收缴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超建设规模在总面积10%以下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后,不再重新办理工程手续,直接补办超建设规模部分手续,房屋按实际面积发证,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规定收缴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属国有划拨土地,整栋房屋占用土地按有关规定出让,收缴土地出让金。超建设规模在总面积1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罚款,重新办理工程手续,房屋按实际面积发证,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规定收缴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属国有划拨土地,整栋房屋占用土地按有关规定出让,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过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整拆整建区内,无房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在该区域的整拆整建工作尚未启动前,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以下过渡方式之一暂时解决住房问题:

(一)向住建部门申请公租房;

(二)向住建部门申请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公租住房租赁标准执行;

(三)现有房产占规划道路红线或在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危房,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收购,由建设业主单位落实征收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法监管,分区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的动态巡查及控违、拆违工作。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违法建房供电、供水、供气。

第三十一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第三十二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或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从严处罚,执法部门要同时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隆回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发布的《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解读关联:关于起草《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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