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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15〕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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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管理和丧事活动,优化县城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隆回县域均属火化区。县城区(桃洪镇十五个社区)为强制火化区,其他区域为火化实行区。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强制火化区居民(含外来人员和在强制火化区死亡的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无名无主尸体,医疗、交通等事故尸体,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按规定进行火化。鼓励火化实行区人员死亡后,遗体进行火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火化管理,对下列情形进行严肃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遗体未火化的,其单位不能评为县综合治理合格单位和文明合格单位,并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其所在单位及配偶、子女所在单位不得参与其丧事活动。
2.强制火化区公民死亡后,遗体未火化的,其配偶、子女不得享受低保、社保、廉租房等社会救助;其所在的社区不能评为县综合治理合格单位和文明单位。
三、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县城区丧事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内举行,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丧事扰民。严禁在城区街道、机关院落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违者,民政部门会同桃洪镇人民政府、公安、城管等部门予以制止,丧主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可强制拆除灵棚灵堂,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四、加强墓穴墓地管理。严禁非法兴建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和铁(公)路干线两侧新建坟墓。
五、加强丧葬用品市场和殡仪服务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殡仪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偷运、偷葬遗体提供便利。殡葬服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改善条件,优化服务。
六、凡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者,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