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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八)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八)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7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10-1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八) 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案例】李某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在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经查明,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四至十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八) 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案例】李某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在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经查明,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四至十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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