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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2〕53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53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97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2-08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廖**,女,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智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廖**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申请人廖**并没有实施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是在陈**的攻击下作出的下意识行为,不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论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0月5日07时许,廖**与陈**因拉客问题在隆回县汽车总站进站口位置发生争执,两人先是用身体互相推对方,接着廖**用手对着陈**一阵乱打,陈**就抓住廖**的手扭打在一起,陈**用手撕扯廖**的头发,廖**用手抓住陈**的胸部位置,将陈**胸口抓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廖**与陈**的行为属于因纠纷引发的互殴行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具有治安违法性。2、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廖**和陈**各处行政拘留三日,适用法律正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未对廖**和陈**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廖**与陈**互殴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3、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对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廖**的询问笔录,拟证明2022年10月5日廖**与陈**因拉客互殴的事实;5、陈**询问笔录,拟证明2022年10月5日廖**与陈**因拉客互殴的事实;6、孙秀珍询问笔录,拟证明2022年10月5日廖**与陈**因拉客互殴的事实;7、陈**的受伤照片,拟证明陈**受伤情况;8、廖**与陈**互殴案视频资料,拟证明廖**与陈**互殴的事实。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10月5日07时许,申请人与陈**在汽车总站进站口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与陈**互相推搡,两人先是用身体互相推对方,接着申请人用手对着陈**一阵乱打,陈**就抓住申请人的手扭打在一起,陈**用手撕扯申请人的头发,申请人用手抓住陈**的胸部位置,将陈**胸口抓伤。综上,申请人与陈**互殴的事实客观存在。
2022年10月5日,隆回县公安局花门派出所根据申请人的报案,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0月5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2号、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廖**、陈**处以三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复议机关认为:廖**、陈**因拉客纠纷互相动手殴打对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廖**处以三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花)决字[2022]第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8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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