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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2〕52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52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97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2-08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谭**,男,汉族,住隆回县荷田乡。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智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荷)决字[2022]第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谭**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荷)决字[2022]第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申请人谭**用石头堵路是因为2001年文联村(原石山村)12组修马路占用其田地所置换的田地位置太差,问题没能得到合理解决,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堵路的行为并没有妨碍救护车通行而影响谭**的救护,在救护车到达之前谭**已经死亡。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3月至8月份期间,谭**以2001年文联村(原石山村)12组修马路占用其田地所置换的田地位置不好为由,多次用大小不等的石头堵住前往原石山村12组通行的马路中间,导致过往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2022年8月12日上午六都寨镇九龙医院的救护车前往12组村民谭**家救护谭**受阻,妨碍救护车辆正常通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堵路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谭**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2、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拘留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谭**询问笔录;7、肖**询问笔录;8、徐**询问笔录;9、邹**询问笔录;10、马**询问笔录;11、谭**询问笔录;12、谭**询问笔录;13、阳**询问笔录;14、谭小*询问笔录;15、谭**用石头堵路现场照片;16、调解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3月至8月期间,申请人谭**以原石山村12组因修路与其置换的土地位置不好为由,多次用石块堵路,导致过往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2022年8月12日上午,六都寨镇九龙医院的救护车前往12组收治谭**受阻。
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荷)决字[2022]第16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谭**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及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谭**自愿让出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供原石山村12组修建公路,原石山村12组为其置换了同等面积的田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双方之间置换土地的行为已经完成,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发生民事纠纷的事实基础。申请人如认为其置换所得的田土位置不好,可以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不得用堵路的方式主张民事权利。公路修建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成为了该组交通要道,形成了既有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得随意阻拦、影响通行。申请人以堵路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隆公(荷)决字[2022]第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荷)决字[2022]第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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