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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2〕54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54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97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2-08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蔡**,女,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智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损失1500元。
申请人蔡**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申请人蔡**并没有实施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是在胡**的攻击下作出的下意识行为,不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论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8月28日,蔡**与胡**因安装自来水管的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胡**将蔡**头部打伤,蔡**将胡**咬伤。经司法鉴定,胡**蔡**伤情均为轻微伤。胡**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事实。被申请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成功。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2、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蔡**和胡**各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胡**询问笔录;7、蔡**询问笔录;8、李俊豪询问笔录9、贺桂英询问笔录;10、郑永华询问笔录;11、司法鉴定意见书;12、调解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8月28日18时许,申请人蔡**与胡**因安装自来水管的事发生争执,从而引发打架。争执过程中,申请人的头部被胡**手持螺纹钢打伤,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申请人将胡**手背和大腿咬伤。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0号、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蔡**、胡**均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及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复议机关认为:蔡**、胡**因安装自来水管发生纠纷互相动手殴打对方,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金)决字[2022]第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 12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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