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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男,住长沙市。
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林习,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向本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3月24日收悉,于3月29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丰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苹果醋”存在未按标注标注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月7日签收,直到3月19日才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回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确认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苹果醋标签不符合规定举报处理合法。该标签瑕疵已经主动改正,故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丰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苹果醋”存在未按标注标注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月7日签收,于2月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于3月1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3月17日邮寄给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辨认通知、辨认情况回复报告、《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邮寄底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被申请人后又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消费利益未造成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