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回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95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
发文日期: 2022-10-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0-12 有效期: 2027-10-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大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促进我县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提高文物工作依法管理水平,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夯实“四级”联防责任制。隆回县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 隆回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隆回县是湖南省的文物大县,全县现有不可移动文物219处,国家级传统村落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名村2处。起草管理办法是强化文物安全责任,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基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台办法制度的迫切需要。管理办法的起草,注重基层文物保护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向有关代表、基层文物工作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县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做好我县文物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以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领制定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制定和完善属地责任制、“四级”联防责任制,解决乡镇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三是坚持广泛借鉴。注意借鉴和参考近年来其他县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2016年03月0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2017年09月20日;《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湘发〔2017〕23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20]39号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 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43 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隆回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规划,制定主要内容是明确受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埋藏区,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制、“四级”联防责任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回购与置换,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保护工作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其他县市的制定情况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9]15号,《新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5号),《金溪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6月1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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