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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订背景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瞩世闻名的成就。隆回县作为森林资源大县,森林资源丰富,植被茂盛,隆回县同时也是国家森林火险高风险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旅游的大力推进,林区人为活动的明显增多,林内可燃物增多,火源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等因素导致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
林业生态建设是事关社会长远发展、惠及子孙后代的千秋伟业。生态文明建设已列入党和国家发展重要内容,强调要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生态保护与治理。隆回县拥有256.5万余亩林地,森林覆盖率55.15%,森林蓄积量1218万立方米。森林火灾是破坏森林资源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要建设好生态环境,首先就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守护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屏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禁火令。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森林防火条例》
(四)《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
(五)《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三、制订合法性
《禁火令》严格遵循上位法及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程序上历经论证、审查等环节,内容合法、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1.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 炼山、烧杂、烧灰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要按照责任落实“无缝隙”、火源管控“无禁区”、防火宣传“全覆盖”、应急处理“零延误”的要求,对痴、呆、傻、疯等特殊人员和入山劳作人员要盯紧看牢,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作业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增强群众防火意识,严防人为火灾。
(五)加强工作调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对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打击力度。对违反本命令,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若上位法或国家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