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我县燃气管理站对隆回县粮贸气站和五交化气站的瓶库进行突击检查,共查获非法充装了液化气的过期未检钢瓶60多瓶,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保存。该瓶库位于白竹桥附近320国道旁,检查时该瓶库共贮存带气钢瓶173个,其中合格钢瓶110个,过期未检带气钢瓶63个,约占库存钢瓶总数的三分之一,是我县燃气管理部门查获过期钢瓶数量最多的一次,我县燃气网点非法使用过期钢瓶充装液化气的严重情况让人触目惊心,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的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四年,第四次检验有效为三年,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及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应提前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方可继续使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都明文禁止非法使用过期未检钢瓶充装液化气,违者将处以4000至4万元罚款,甚至取缔经营许可证,而一些网点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非法使用过期未检钢瓶充装液化气销售给用户,这些过期钢瓶一旦进入家庭,将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安全,县燃气管理站近段时间加强了执法力度,对网点瓶库和送气车辆进行了不定时检查,同时通过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尽可能阻止过期钢瓶进入家庭。广大燃气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液化气时,请认真检查送气人员资质证件和钢瓶生产日期及检验标志,发现过期钢瓶可以拒收或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举报。
稿件单位:隆回燃气管理站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