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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隆回县煤炭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隆回县自来水管理站三家事业单位存在因机构改革已撤销,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注销登记,其证书已过期作废,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对隆回县煤炭局、隆回县驻长沙办事处、隆回县自来水管理站三家单位撤销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隆回县煤炭局、隆回县驻长沙办事处、隆回县自来水管理站不得再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隆回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