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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
文件名称: 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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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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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有效期:

一、参保筹资政策规定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时间: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时间,筹资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参保有关规定: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缴费参保,不得中途参保或退保。在本省范围内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外出务工人员在省外参加了医保的,提供参保证明,在本县不再重复参保;已在本县重复参保的,按就近原则自愿选择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但同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父母均已参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含28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二、住院补助标准及规定

(一)住院补助起付线和补助比例

1.本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50%。

2.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60%。

3.本县县人民医院每次600元,县中医医院、魏源医院、展辉医院、德铭医院、博雅医院、长岭中医医院分别每次500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皮肤病防治所每次4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75%。乡镇卫生院每次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为85%。

4.外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2300元,外地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次18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50%。

5.在省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达到2300元则本年度内不再扣起付线。

(二)住院补助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助17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大病救助政策。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急淋、急早幼粒)、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等24种重大疾病救治暂统一按《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规定执行。

(四)意外伤害补助标准及规定

1.应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损伤、工伤、交通事故及自杀(服毒)、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医疗事故、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违规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一律不予补助。

2.自驾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无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30%补助。

3.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保补助的,一经查出,不予补助,并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参保人员外地就诊有关规定

在外地住院的,应于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电话0739—8237098)。在外地医院住院和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没有在医院即时报账的,需提供《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人员身份核实表》进行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人员身份核实表》下载地址:http://xnh.longhui.gov.cn/。

三、门诊政策

1.2017年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支付到医保卡(以后根据筹资标准做相应调整),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的自负部分,以参保家庭为单位限额使用,可跨年度累积结转使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报账。

四、大病保险补助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进行补助。3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补助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补助7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年度内累计补助20万元。

五、健康扶贫政策规定

(一)贫困人口参保扶持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伤残退伍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60岁、女49岁以上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其他纳入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50%予以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2018年由财政补贴每人30元。

(二)贫困人口医疗补助政策。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因疾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全额补助,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比例提高10%;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为6000元);兜底脱贫对象大病保险在分段补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5%。贫困残障患者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政策咨询电话:8237098 823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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