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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1004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41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18〕1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8-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8-06
有效期:
2023-08-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隆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湘政办发〔2007〕35号、湘劳社工字〔2008〕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等规定,参照《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15〕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乡镇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0年1月起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具体纳入人数以户为单位,在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后,人均土地面积少于0.3亩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经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第四条 用地项目向国务院或省报批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对象具体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公安部门审核,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审定保障对象,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非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范围内8%部分个人缴纳。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3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1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补贴8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转为城镇居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项目。对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的,可补建个人账户后,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60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各类重点工程按照湘政办发字〔2016〕80号规定执行,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地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已经发放到个人的,集体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协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县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并具体实施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5%的解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和筹措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城建投资管理办公室、各重点项目指挥部、各用地业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村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费拨付时将所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不缴费,不办证”的原则,确保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征地补偿金额。
县农经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承包经营土地权证面积和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办理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户籍情况和在该户的人口数,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给予办理农转非。
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末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监督机制,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进行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5月2日印发的《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9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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