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7—01006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25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17〕2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9-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9-04 有效期: 2022-09-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隆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隆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邵阳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6〕1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国土和农业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按照一定比例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定点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电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县本级及各乡镇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和县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第七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交存,县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合同金额1.5%交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由建设方和承建方各交50%。
第八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或者因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事件发生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责任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其按时补存。
第十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制定农民工劳动报酬管理制度,造具农民工花名册及劳动报酬支付花名册、用工登记台账,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窗口核定并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票据办理项目资本金、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等项目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令等,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因未交保证金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每月将保证金的交存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
(二)对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责令改正指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电力等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四)工程建设项目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保证金收取的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存通知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补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该单位评为当年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无农民投诉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 5日。
(三)公示期满,未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会签后,一次性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回给交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建立台账,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日常管理。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辖区内单位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项账户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应将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等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设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0739-8169090),依法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等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审批表
      2.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附件1: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审批表
建设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施工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号
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工程量
完成情况
农民工劳动
报酬支付情况
公示情况
返还数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建设、交通、水利、农业、
国土等部门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建设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施工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号
建设工程项目
拖欠农民工
劳动报酬时间及数额
责令改正指令书文号及摘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书面告知及
组织监督情况备注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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