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阁司镇农村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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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阁司镇农村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一、农村低保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保障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以下情况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残联部门认定发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属于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病病种,一年内经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的)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残联部门认定发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属于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病病种,一年内经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的)等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低保农村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农村低保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分为A、B、C三类。2021年,A、B、C三类救助标准分别为365元/人.月、235元/人.月、200元/人.月,今后若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调整,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动态调整救助标准。 (一)A类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 (二)B类对象: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短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困难家庭。 (三)C类对象: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因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单人纳入低保对象。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一年内)、残疾证、房产证、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与国家公职人员、民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国家公职人员、民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对象,应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信息核对。在入户调查的同时,镇人民政府通过省、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五)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应在核对报告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驻村(社区)干部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是否属实进行民主评议。 (六)审核。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公示。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批意见。对拟审批的对象,通过镇、村(社区)两级的固定公示栏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和保障对象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对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系统操作 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审批。 五、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每月20日前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平台发放到户。 六、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人员名单报送镇)复核,镇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镇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对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但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由驻村(社区)干部组织。 (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第四季度对全部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予以核减,并书面告知核减原因。 七、档案管理 镇要设立社会救助档案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社会救助文件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的管理。纸质档案一户一档,包括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身份证和复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等。电子档案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等通过系统扫描,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政策依据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要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各村(社区)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0〕28号) 3.《湖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 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21号) 5.《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13号) 6.《隆回县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隆民发〔2018〕68号) 7.《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 8.《隆回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隆民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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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 | 二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隆回县三阁司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3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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