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好帮生活便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处罚公示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隆市监行处〔20250026

 件 名 称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隆回县好帮生活便利超市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524MA4QKY8W2G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202412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不合格处置任务,隆回县好帮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20241125日生产的隆湘九龙山泉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19日我局将编号:(NO:A2024-03-J780048)《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

上述抽检批次的隆湘九龙山泉桶装饮用水抽样基数为7桶,共购进50桶,购进价3/桶,销售价5/桶,至121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0元,涉及违法所得25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责令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0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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