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果惠乐杨超市方大公园店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炒瓜子的行政处罚公示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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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监不处〔2025〕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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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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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炒瓜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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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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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果惠乐杨超市方大公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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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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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0524MADDP82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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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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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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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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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隆回县果惠乐杨超市方大公园店销售的炒瓜子依法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
上述炒瓜子由果惠乐配送中心于2025年1月1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龙旺农副产品商行采购的,共购进30件新鲜瓜子。购进价格500元/件,由果惠乐配送中心配送到隆回县果惠乐杨超市方大公园店2件,经过该店用机器炒制,瓜子缩水,货值金额:1317元,销售价格16.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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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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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炒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四)“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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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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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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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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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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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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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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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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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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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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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