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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函〔2016〕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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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隆回县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根据邵综治委〔2016〕1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排查全县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领域安全隐患,突出整治中央综治办四暗访组对全市和市对我县暗访发现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在全县范围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打击、整治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通过开展行动,建立全县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企业,监管台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汪庆春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小宁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员:邱加卿 县安监局局长
袁 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自国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周金奇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刘秀军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王渊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杨自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都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今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现有的5家生产企业全部关闭退出。县安监部门和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南岳庙乡人民政府要继续引导保留的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对正在生产期间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超负荷生产,坚决查处“四超两改”行为。县安监部门和乡镇要派人驻点盯守巡查。对已经关闭的企业要重点清剿已退出企业的成品库及其未拆除的工房,严禁生产企业闲置生产工房出让给他人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监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流向防伪标识制度,所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门店在售和新购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全部粘贴产品流向标识码,遏制非法生产产品和假冒、套牌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门店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不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按国家安监总局25号文件“两关闭”、“三严禁”的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零售经营“上宅下店、前店后宅”、超量储存、异地经营和变相进行“二级”批发经营等行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25号文件,从严把关,该整改的整改 ,该关闭的关闭,对达不到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立即责令停业,限期一个月整改到位,整改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县安监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验收达不到要求和整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强制关闭,直接撤销许可,并收回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要督促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要求各爆破公司统一建立《爆破施工日志》、《爆破设计方案试爆及技术交底表))、《培训记录本》、《雷管领用发放登记本》、《炸药领用发放登记本》等台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要有民爆物品临时存放柜,民爆物品必须入柜;从4月1日开始,领用、发放、回收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要实行现场全程监控录像;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发放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如实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要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视频巡查措施;要与每家涉爆从业单位、每名涉爆从业人员特别是曾经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人员逐一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不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要创新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监管手段。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民爆物品之前,要向所在地派出所、治安大队的危爆专管民警,通过手机信息报告拟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和使用地点。爆破作业完成后,要通过手机信息报告民爆物品使用情况和清退情况。
(三)严格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运输管理
要严把源头检查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监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
竹和危爆物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从业资格。公安部门
审核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必须见人、见车、
见证件。凡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危货车运输、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没收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要对主要运输路线加强巡逻监控,对检查的危货车辆要认真核对承运企业、车辆运输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行为
要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打非队伍,深入乡村基层开展行动,严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超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以及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行为。对证照过期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储存的,一律没收产品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甲醇(炭氢油)行为
甲醇(炭氢油)是一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都需取得行政许可。我县非法经营甲醇(炭氢油)现象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乡镇要承担起打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迅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甲醇(炭氢油)使用经营情况,对非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打击处理到位。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甲醇(炭氢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乡镇开展打非活动,综合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公安、运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支持乡镇打非行动。要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凡无证无照经营甲醇(炭氢油)的,一律没收产品,查扣经营设施设备,并依法对非法经营者进行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乡镇必须在3月30日前制定好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把工作部署到村一级。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10日前)
乡、村二级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
业和危爆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
动态监管台账并实现县、乡、村共享。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7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漏”(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行动。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每次检查都要由驻村干部和村级安监员签字,对危爆物品企业的每次检查要由派出所责任民警签字,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要以乡、村为单位,每月将排查整治的情况制成《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至县(没有排查出隐患填写无)。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评比,
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开展本次行动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也要对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比,整章建制,形成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村和县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强有力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督导行动的开展。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方案,宣传发动,统筹协调,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二)实行驻点督导。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由县公安
局、县安监局领导带队对各乡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驻点督导包干负责,要参照市里做法,“县包乡”、“乡包村”,层层驻点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三)开展暗访督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业暗访组,暗访组成员与其他工作脱钩,长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暗访暗查,暗访查出的问题直接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作为责任倒查依据。
(四)严肃责任追究。本次行动期间,凡是被上级暗访发
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一律实行事前追责。凡是发生烟花爆竹和危
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责。对许可环节把关不严存在失职行为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监管人员一律实施责任倒查,
对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参股入股、受贿徇私等腐败行为要立案
查处。对充当保护伞、讲情说情、干预执法的,要进行登记备
案并公示。
(五)督办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行
为,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
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并制作动态台账,
整改1起销号1起。
(六)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此次活动正常开展,各乡镇、各单位也要相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七)发动社会参与。各级公安、安监等部门都要设立公
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的,实施奖励。
落实首接首问责任制,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须迅速核实,
及时查处。
3月30日前,各乡镇将行动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自行动开始每月3日前报送《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行为明细表》和乡镇工作部署和进展落实情况,10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黄小波,联系电话:18273977775)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