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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2)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3)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不少于2次。
(4)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党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县、乡镇党委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1)协助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决策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4次;督促指导下级党委和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3)支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调、支持、配合党委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党委其他负责人职责
各级党委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督促、指导组织和人事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乡镇班子会议每年不少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4)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每年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比例;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少于2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1)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3)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6次;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5)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7) 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政府其他负责人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4)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牵头迎接上级行业领域的检查。
(5)每年组织开展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6)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7)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三)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二、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六个纳入”。
1.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内容。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查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
3.纳入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二系列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县安委会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4.纳入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5.纳入调整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是同级党政班子成员。乡镇党委、政府调整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意见,把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6.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县各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奖惩措施
1.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党委、政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
3.对党政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4.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被评为县级先进的乡镇和县直二系列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监站长(或安全股长)分别奖励1000元;对被评为县级先进的县直三系列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专干分别奖励500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监站长分别奖励5000元;对成功创建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监站长分别奖励3000元。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