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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0-0010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3-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3-13 有效期: 永久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13

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隆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乡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中央、省、市属驻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制度,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承担高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 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

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

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

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

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

措施。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

作任务。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

1.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乡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3.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5.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6.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7.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8.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及竣工验收核查工作。

10.承担县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

1.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

  3.督促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挂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优先提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突出的优秀人员。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县域内各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负责电影行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指导全新闻单位对乡镇(街道)、县直有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5.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6.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县委政法委

1.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铁路沿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委编办

1.负责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中安全生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职责。

2.会同组织、人社、应急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统筹指导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3.指导全县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归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定期向社会公开信息。

4.指导全县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

5.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6.负责全县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承担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危险物品的刑事案件。

4.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组织收缴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指导各类学校、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处置;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3.督促指导各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学校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承担教育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县科工信局

1.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管理;督促指导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整顿与退出工作。

2.负责全县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通信业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运营设施及通信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引导、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县民政局

1.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支持力度;将安全生产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督经

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2.配合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国有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民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内容。

2.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导所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配合上级人社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6.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优秀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评比表彰。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预警。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城市防洪防涝、消防、人民防空、防震、公共安全防控等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6.负责指导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及经营网点和建筑施工、预制混凝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负责房屋建筑、预制混凝土、城市燃气、城市供水、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人民防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关;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应急响应。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6.承担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照明垃圾填埋场、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无证设摊、擅自占道、乱搭建、乱吊挂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督促拆除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

4.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日常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指导监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安全监管。

3.指导监督全县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依法组织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指导监督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和渡口安全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检验与登记、船员培训与考核发证等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5.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导、督促全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7.承担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库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2.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查处非法河道采砂行为。

4.参与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负责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5.承担县农林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商务局

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指导、督促民爆物品储存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3.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4.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5.负责大型商务活动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文旅广体局

1.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3.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文化、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5.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等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6承担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卫健局

1.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指导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

4.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配合上级卫健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初审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第三十条 县林业局

1.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地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巡护检查等工作。

4.指导督促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地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本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草地火情早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5.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6.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和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7.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统计局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县直有关部门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文件。

3.将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4.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4指导、协调全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六灌局

1.负责所辖水库大坝、渠道的安全监管。

2.负责所辖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3.负责所辖水库发电、供电、供水、养殖安全监管。

4.协助海事部门监管所辖水域水上客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4.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5.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6.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督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参与处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3.负责机动车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4.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负责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园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安全监管。

4.会同属地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查处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总工会

1.依法对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

4.依法参加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协助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设施安全检查。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组织、配合、参与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融媒体中心

1.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网隆回供电公司

1.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2.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3.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广铁集团隆回站

1.负责县域内广铁集团管辖的铁路安全管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施装备运行安全、职工劳动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高铁隆回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县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承担广铁集团隆回站辖的铁路专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3.根据授权,依法组织或参与广铁集团隆回站辖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邵阳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隆回大队

1.负责高速公路隆回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开展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督促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各类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配合开展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管理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

第四十九条县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五十条县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街道)两级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县乡(镇、街道)两级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县安委会或县直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十三条县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镇(街道)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县委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县直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四条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县安委会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巡查,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县委县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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