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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贸)
文件名称: 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贸)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23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1-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1-14 有效期: 永久

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贸)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湘邵隆回)安监工贸股罚单〔2021〕lhxgmlsh1号 

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鸿扬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91430524MA4L9X****

欧阳**

20210406日检查发现湖南鸿扬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大门大开,无人值班值守,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的oxHP-703(江苏奥号化学有限公司)、聚醚单体(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仓库内未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及化学物品存放规范,出入库登记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了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155日之前整改到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2021年5月8日

2

(湘邵隆回)安监工贸股罚单〔2021〕lhxgmlsh2号

生产经营场所锁闭、封堵出口案。

湖南泰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三阁司分公司

91430524MA4RN0****

**

202161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三阁司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在湖南泰福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三阁司分公司负责人梁东华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如下:经营场所没有畅通的出口,部分车间关门作业。(民房当作厂房使用,共三层,约360平方米,当班作业人员60余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形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壹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出口不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少于伍仟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21628日之前整改到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2021年6月28日

3

(湘邵隆回)安监工贸股罚单〔2021〕lhxgmlsh3号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为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案

湖南柏路宝家居有限公司

91430524MA4QR9****

**

20210610日检查发现湖南柏路宝家居有限公司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有下列形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形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壹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出口不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少于伍仟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2021628日之前整改到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2021年6月28日

4

(湘邵隆回)安监工贸股罚单〔2021〕lhxgmlsh4号

有两次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隆回雏菊服饰有限公司

91430524MA4QE0****

**

20210716日检查发现隆回雏菊服饰有限公司2021年6月份有两次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1730日前整改到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2021年8月8日

5

(湘邵隆回)安监工贸股罚单〔2021〕lhxgmlsh5号

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湖南永隆昇雕刻工艺有限公司

91430524394065****

**

2021916检查发现湖南永隆昇雕刻工艺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1926日之前整改到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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