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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
文件名称: 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23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11-01 有效期: 永久

2021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湘邵隆回)安监烟花爆竹监管股罚单〔2021〕lhxhxb4号 

老山界烟花爆竹专卖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爆竹案

老山界烟花爆竹专卖店马美霞

9243052MA7AYU****

马美霞

2021年10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隆回县山界回族乡老屋村隆回县老山界烟花爆竹专卖店内存放4件“战神大炮”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的具体信息,且提供不了采购、配送清单和产品生产合格证明,产品危险性大,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 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期限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26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5日

2

(湘邵隆回)安监烟花爆竹监管股罚单〔2021〕lhxhxb3号

隆回县鑫旺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爆竹案

隆回县鑫旺烟花爆竹专卖店(钱兰艳)

92430524MA4NHW70XE

钱兰艳

2021年9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隆回县花门街道铜江村6组隆回县鑫旺烟花爆竹专卖店内存放3件“战神大炮”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的具体信息,且提供不了采购、配送清单和产品生产合格证明,产品危险性大,存在安全隐患.

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 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 (壹仟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期限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9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

3

(湘邵隆回)安监烟花爆竹监管股罚单〔2021〕lhxhxb2号

祥和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爆竹案

祥和烟花爆竹专卖店(范超群)

430524600371814

范超群

2021年9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双冲祥和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专卖店内存放“全红电光炮”爆竹产品30件无流向管理标识码,且不能提供以上爆竹产品的采购清单和配送清单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 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经核查该店暂无销售记录,无违法 所得,但此类产品一旦流向社会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4规定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期限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4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9月22日

4

(湘邵隆回)安监烟花爆竹监管股罚单〔2021〕lhxhxb1号

隆回县云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隆回县云安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张晓军)

91430524MA4M1YPB11

张晓军

2021年5月21日10时至11时30分,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云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2条问题隐患:1、未如实记录2021年3月、4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将2021年3月、4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向从业人员通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和(五)项,同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两项问题隐患已整改治理完毕,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两次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两项并处,合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2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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