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隆)应急罚〔2022〕GM-1 号 |
湖南瀚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
湖南瀚星纸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064202138P) |
罗*付 |
2022年6月9日下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瀚星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慧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办公区域查阅安全生产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问题,构成安全隐患。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决定给予湖南瀚星纸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35000 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
2 |
(隆)应急罚〔2022〕GM-2 号 |
湖南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投入台账,未建立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案 |
湖南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99430 612J) |
刘* |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南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办公区域查阅安全生产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制定安全投入台账;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22 000 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
3 |
(隆)应急罚〔2022〕GM-4 号 |
隆回县祁都纸业有限公司部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隆回县祁都纸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0731714 04) |
张*红 |
2022 年 6 月 2 9 日上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祁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两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11日 |
4 |
(隆)应急罚〔2022〕GM-5 号 |
隆回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
隆回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08356271 03) |
孙*文 |
2022 年 7 月 6 日下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办公区域及生产车间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11日 |
5 |
(隆)应急罚〔2022〕GM-6 号 |
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案 |
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70074 866L) |
欧阳*烨 |
2022年7月6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办公区域及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决定 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31日 |
2022年9月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非煤矿山)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隆)应急罚〔2022〕KS-1 号 |
隆回县新家环保砖有限公司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
隆回县新家环保砖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M5Q GX4Q |
严国华 |
2022年9月5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新家环保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022 年以来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同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 |
决定给予隆回县新家环保砖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9月1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2〕THP-4 号 |
李汉平烟花爆竹专卖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 可证案 |
李汉平烟花爆竹专卖店(李*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MA4QM28A6F) |
李*平 |
2020 年 4 月 9 日 11 时 31 分,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股和桃花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桃李副食品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旁边一间门店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36件(物品和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场所为李*平所有),现场发现两件蕾子被拆封(一件剩 1个,还有一件剩2个),还有散装鞭炮 3 封;现场调查被拆封烟花爆竹产品已经销售出去,及李汉平专卖店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是2022年3月2日前搬至桃李副食品店旁边的门店。随后 11 点 48 分执法工作人员对桃花坪街道叶家村 2 组李汉平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该专卖店内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相关安全设施已经搬空,此区域人口密集,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29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2〕HXS-1 号 |
戴*生(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
戴*生(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MA4PJWX325 |
戴*生 |
接群众举报,2022年4 月13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戴立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MA4PJWX325)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店内存放有烟花15件,鞭炮13件;4 件烟花爆竹产品上标记价格,涉嫌经营活动;经现场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烟(含雪茄烟)、酒、日用百货、住宿,且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商店楼上为人居住区,存在安全隐患。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 |
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15件、鞭炮 13件)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 元(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5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 |
3 |
(隆)应急罚〔2022〕YH-2 号 |
隆回县顺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 爆竹案 |
隆回县顺达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 66630684XH |
肖*伟 |
2022 年 5 月 16 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隆回县岩口镇 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的函》,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现场查看了隆回县顺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台账,对涉嫌对象进行了询问笔录调查,发现隆回县顺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隆回县岩口镇紫麒麟超市,法人代表黄*秋,身份证号 43052419******8195)共销售烟花爆竹产品40312 元,具体产品见销售单,这些产品由隆回县顺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危爆车驾驶员肖*武和押运员阳*林配送至隆回县岩口镇紫麒麟超市内仓库。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
决定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7月29日-2022年9月1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 |
4 |
(隆)应急罚〔2022〕YH-1 号 |
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 烟花爆竹案 |
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0524MA4L29LH1K |
周*芳 |
2022 年 5 月 16 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收到隆回县岩口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的函》,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上午,现场查看了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台账,对涉嫌对象进行了询问笔录调查,发现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隆回县岩口镇婷之美时装副食店,法人代表颜美群,身份证号 43262219******8764)共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28120 元,具体产品见销售单,这些产品由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危爆车驾驶员向*为和押运员刘*田配送至隆回县岩口镇紫麒麟超市内仓库储存。(有关材料见附件)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并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
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7月29日-2022年9月6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 |
2022年上半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危化)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隆)应急罚〔2022〕WH-1 号 |
隆回县苏河加油站工作人员候金莲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给汽车加油管理人员未进行制止案 |
隆回县苏河加油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 24MA4PB6046U) |
陈*山 |
2022年4月27日10点34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苏河加 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工作人员候金莲未按规定穿工作服品给车辆 加油,加油站管理人员未对其进行制止。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
第一项违法行为责令苏河加油站有限公司对加油员进行批评教育,第二项违法行为对苏河加油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0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2 |
(隆)应急罚〔2022〕WH-3 号 |
隆回县鸿兴气体有限公司未开启可燃及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案 |
隆回县鸿兴气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68951884 59) |
谭*江 |
2022年5月11日上午11点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鸿兴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监测乙炔仓库、和氧气仓库的可燃及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未开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30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
3 |
(隆)应急罚〔2022〕WH-4 号 |
隆回县富石庙加油站卸油作业时关闭监控视频设备案 |
隆回富石庙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32 0595461A) |
赵*清 |
2022年7月21日14点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富石庙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在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富石庙加油5月17日18:44、6月1日14:55、6月30日15:03、7月10日13:04 共4次卸油作业无监控视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