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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2024年1月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应急罚〔2024〕ZF-2号 |
莫**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莫** |
身份证号码: 43052419721004**** |
莫** |
2023年12月27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隆回县花门街道七里村 5 组有人储存大量柴油。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核查,发现隆回县花门街道七里村一闲置民房旁有2个塑料罐子和一些输油管、一把加油枪,2个塑料罐内均储存有柴油,合计3780升,存在安全隐患。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 |
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4年1月17日-2025年1月17日 |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月17日 |
( 一审: 廖丁础 二审: 邱清龙 三审: 李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