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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爆竹)
文件名称: 2025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爆竹)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0049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7-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7-30 有效期: 长期

2025年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烟花爆竹)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ZF-55 号 隆回县司门前镇清树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RABQ26,经营者: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隆回县司门前镇清树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RABQ26,经营者: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RABQ26 杨** 2025年6月27日10时15分,隆回县司门前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隆回县司门前镇清树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RABQ26,经营者:杨**)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38箱(超量20%),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5年7月26日-2026年7月26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7月26日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ZF-53 号 隆回县刘孟坤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7J162U,经营者:刘**)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隆回县刘孟坤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7J162U,经营者: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7J162U 刘** 2025年6月30日9时,滩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隆回县刘孟坤烟花爆竹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4****7J162U,经营者:刘**)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专卖店存放烟花爆竹总存放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存放量76箱(超量40%),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5年7月24日-2026年7月24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7月24日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ZF-54 号 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29LH1K)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29LH1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29LH1K 周** 2025年6月30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分别接到省应急管理厅《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06300011和《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06300017。举报人举报2025年1月28日早上8:50,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公司院内,里面有:三轮车,小货车,大货车,中巴车,大巴车,私家小车,仅一辆专业运输车辆,每辆车装的全是满满的烟花爆竹!并提供举报材料附件(照片和视频)。接到举报转交函后,隆回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赶到隆回县雷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监控时发现监控视频保存时限只有3个月,无法查到2025年1月28日的视频监控;通过询问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查阅相关资料,举报内容基本属实;随后查看了该公司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本,发现该登记本在2025年1月28日只登记了2台车,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期限2025年7月26日-2026年7月26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7月26日

一审: 王小珍 二审: 李福中 三审: 王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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