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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利擅自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宣传促销
当事人名称(姓名):李某利
地 址:隆回县桃洪镇大桥街23号
电 话: 1346778xxxx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27日9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立华、王松浪、刘城鑫、邓端等人在桃花路巡查时发现,在荣兴国际大厦对面靠原中国人民银行一侧的人行道上有一商铺利用气拱门、帐篷等物品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我局执法队员当即亮出执法证上前进行询问,经查实,一自称为李某利的中年女子承认该商业促销活动是其策划组织的,共搭设气拱门一个,帐篷三顶,规格为“3m×3m”。 我局执法队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第三十条。我局执法队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李某利自行拆除人行道上的帐篷及气拱门。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对李某利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