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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城执罚字(2014)第040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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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当事人名称(姓名)隆回县城建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某某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沿江北路
案情概要:2014年2月22日11时5分,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范群、刘时局等6人。巡查至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时,发现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队满载建筑垃圾自西向东行驶,我队员亮证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要求该车队出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该车队司机反映,他们的车辆系隆回县城建开发公司租用来清运建筑垃圾的。后我执法队员依据线索找到紫霞园工地。经过调查,工地负责人承认该处工地为隆回县城建开发公司所有,且未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同时以声称没有办理该文件,并已处置建筑垃圾八千方。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