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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城执罚字(2014)第040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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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案由:损坏燃气管道设施
当事人名称(姓名)刘某某、邓某某、邹某某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城西楚才园小区
案情概要:2014年10月20日16时15分,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范群、刘毅晟等6人,根据群众举报对隆回县桃洪镇城西楚才园小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一工地正在进行建设施工,挖掘机损坏燃气管道,致使燃气泄漏、气味难闻。经查该工地由刘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合伙建房,共同租用挖掘机在燃气管道范围内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情况下进行挖掘、取土,面积共4平方米、深度为0.8米。燃气管道外露。现场已采取安全措施,各职能抢险人员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规定。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立即停止挖掘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