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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当事人名称(姓名):戴某红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建材市场1栋3单元402
电话: 1817593xxxx
案情概要:
2015年3月25日9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立华、王松浪、刘城鑫、丁标等人在桃花路巡查时发现,在中石化加油站附近的绿化带内有一新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其内容为“汇天宾馆”,规格为“3m×0.5m”,我局执法队员当即亮出执法证上前进行询问,经查实,一自称为戴某红的女性承认该户外广告招牌是其设置的。我局执法队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我局执法队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戴某红自行拆除绿化带内的广告招牌。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戴利红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